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关注“污染环境罪”
爱护环境、保护环境,已经成为全民共识,作为企业,尤其是生产经营性企业,对本罪的刑事风险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应当定期检查企业废物排放物,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只有予以高度重视,才有可能杜绝本罪的刑事风险。
办理护照、签证别弄虚作假!
从本案来看,本罪与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容易混淆,法院根据被告人的行为特点,最终认定被告人构成本罪。通常情况下,触犯本罪的多为企业中的中低层员工。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相关证明文件、填写虚假信息等方式向国家主管机关骗取出境证件,以谋取非法利益。此举损害了国家机关对出境证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同时也可能会带来别的一些不可预估的危害后果,国家加大对本罪的加击力度实有必要。作为企业来说,只有依法依规地从事进出境业务,方可以避免本罪的刑事风险。
即使购买重要文物,也可能构成犯罪
所谓“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是指受国家保护的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属于禁止经营的文物。1992年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就曾下发《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了部分禁止经营的文物的具体范围。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的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以及其他受国家保护的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文物。
银行账号切不可随意提供给他人“走账”
由于当事人不懂法,为一些网络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用于结算,最终导致构成犯罪。作为单位来说,要防范本罪,切不可将单位账号随意提供给他人进行所谓的“走账”。对于一些互联网企业来说,为其他企业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广告推广业务时,应当对合作方的业务合法性进行审核,如果判断合作方的业务可能存在违法行为时,应当拒绝进行合作,不能由于一些小利益,导致让单位最后承担刑事风险。
私自设电台发广告涉嫌犯罪
本案被告人为了谋取私利,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明显已构成犯罪。从本案来看,何谓本罪中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法院可以从被告人发送的广告条数,以及获利数额,进行综合认定。作为单位来说,要防范本罪,则要谨记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前,务必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否则,极有可能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
提起民事诉讼不能“无中生有”
虚假诉讼罪是否成立,如判决所言:“重点是其中‘诉’的虚假性,刑法惩治的对象是行为人行使虚假诉权的行为,即原本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而行为人予以虚构并提起民事诉讼的‘无中生有’行为。‘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完全没有依据、仅靠自己的主观想象臆造事物,使民事法律关系从无到有。如果行为人与他人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则其依法享有诉权,即使其篡改部分案件事实,也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诉是否虚假,是认定虚假诉讼罪是否成立的关键要点。
受托开发软件时,更应当进行论证
本案各被告人之所以触犯本案,与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具有较大的关系。本罪在软件企业属于高发罪名。企业在开发或销售软件程序时,应当提前对于该软件的性质进行合法性论证。尤其是在受托开发软件时,更应当进行论证。如果软件程序涉及到可能会侵入或控制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拒绝承接该业务。软件开发或销售企业,应当设置专门审核岗位,在软件程序提供给他人前,应当由该岗位人员进行审批后,方可交付给他人。
单位资金不能个人决定、独自使用
作为单位的职工来说,要避免发生挪用资金罪的刑事风险,在使用单位每一笔奖金时,应当经过单位规定的法定程序,避免独自决定,独自进行使用。不无故图利,更不应贪利,让单位财物与自身财物界限清楚明白。只有这样,才能远离刑事风险。
擅自买卖客户信息,不可取!
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从本案来看,本案被告人为招生需要,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明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企业的经营者,要进行广告推广,禁止通过购买、窃取等方式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当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经过公民个人同意后,自行获取的公民信息,只要未对外进行出售或提供,则不受法律禁止。
能扣押货款,抵充单位对自己的欠款吗?判例来了
作为职务侵占案,其中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要素为行为人得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否则,犯罪难以成立。虽然构不上刑事犯罪,单位在此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职工追讨被职工占有的款项。作为职工来说,通过这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亦是不可取的。因为,这种方式极容易让自己面临刑事风险。相反,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更加安全可靠。
从事进出口检验、检疫不能图省事,更不能逃避商检
从本案来看,被告人的逃避商检的行为比较明显,其行为完全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对于本罪来说,是高发风险的罪名。在从事进出口业务时,一定要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检验、检疫,不能图省事,更不能故意为其他非法目的而逃避商检。只有依法依规,业务平安,才能谈得上业务发展。
以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强迫他人劳动,陆某等四人被判刑
本罪对于一些劳动密集性企业来说,是可能存在一定刑事风险的罪名。从本案来看,各被告人采取暴力或威胁的方式,强迫残疾人进行劳动,其行为于法律而不容。作为企业来说,组织职工进行生产劳动,进行适当的管理是无可厚非的,但不得以侵害人身权的方式强迫他人劳动。对于不愿意提供劳动的职工,可以通过协商,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以解决争议,切不可以暴力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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