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虚假诉讼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所谓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从客观上来看: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按《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时,实行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相关条款规定判处刑罚。
本罪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表现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所谓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本来并没有证据证明有该事实,但行为人凭空编造事实,如通过制造假证据、隐瞒事实、制造虚假债权债务、恶意串通等手法,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欺骗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裁判,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本罪仅限于在民事诉讼之中,以捏造的事实提起刑事和行政诉讼不构成本罪,但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行为。本罪是行为犯,不需要有犯罪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犯罪结果只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二)本罪从主观上来看: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立案标准
目前法律无明文规定本罪的立案标准,故只要有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均有可能构成犯罪。
四、风险防范
近年来,民商事诉讼领域内的虚假诉讼现象增多,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法院一般遇以下情形,会提醒其要注意避免虚假诉讼:(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4)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5)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鉴于以上原因,建议企业从以下方面预防风险:
(一)企业应加强合同的管理
企业应加强对合同的管理。企业交易应注重采取书面合同,少采取口头合同形式。书面合同中尤其应明确约定合同当事人名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时间、地点、履行方式、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二)注意保存履行合同过程中履行行为的证据
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重要合同的履行过程应当作好记录,保存好重要证据,避免出现争议时无据可依。同时,企业应定期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保证企业资金往来情况有明确地记录。
(三)注意与关联公司之间划清财务界限
企业尽可能减少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循环转账,避免双方之间出现不明不白的虚增或者虚减资金情形出现。
(四)企业提起诉讼应依法进行
企业如果提起诉讼,应严格依据证据规则提交证据,杜绝伪造证据,杜绝虚构事实,尤其应当注意避免对现有不清晰的证据进行修复篡改。
五、案例评析
(一)案例简介
2014年底,梁某1向被告人林小盼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双方约定年利息为人民币4.5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偿还。被告人林小盼扣除利息人民币4.5万元后,将人民币10.5万元付给梁某1,其中有8.2万元于2014年11月26日通过被告人林小盼丈夫韦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账给梁某1,同时约定抵押物为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收到10.5万元人民币后,梁某1于同年12月31日向被告人林小盼出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借条一张,约定于2015年12月31日归还。2015年10月26日梁某1又出具一张借条给被告人林小盼,并注明此借款是2014年11月30日借款的续借,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4万元,约定于2016年11月30日偿还。2016年2月22日,被告人林小盼持梁某1出具的第一张金额为15万元、已收利息4.5万元的借条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诉称梁某1于2014年11月30日向其借款15万元后拒绝偿还借款本息,诉请法院判决梁某1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5.4万元。本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桂1031民初304号判决书,判决梁某1偿还被告人林小盼本金10.5万元及逾期利息。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林小盼持梁某1出具的第二张金额为20.4万元的借条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诉称梁某1于2014年11月30日向其借款20.4万元,约定于2015年11月30日还款,因还款时间到期后无力还款,梁某1于2015年10月26日重新写借条约定续借该款并定于2016年11月30日偿还,但梁某1未按约定时间还款,诉请法院判决梁某1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本院经审理后,于2017年8月13日作出(2017)桂1031民初537号判决书,判决梁某1偿还被告人林小盼本金20.4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虚假诉讼罪是指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的行为。刑法将虚假诉讼罪限定为捏造案由事实的行为。案由是诉权的载体,行为人捏造案由事实的目的,是意图制造自己具有合法诉权的假象。刑法增设虚假诉讼罪的目的,是依法惩治不具有合法诉权的行为人故意捏造案由事实,制造自己具有诉权的假象,意图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从而达到个人非法目的的行为。虚假诉讼,重点是其中“诉”的虚假性,刑法惩治的对象是行为人行使虚假诉权的行为,即原本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而行为人予以虚构并提起民事诉讼的“无中生有”行为。“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完全没有依据、仅靠自己的主观想象臆造事物,使民事法律关系从无到有。如果行为人与他人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则其依法享有诉权,即使其篡改部分案件事实,也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本案梁某1与被告人林小盼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即双方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梁某1于2014年11月30日向被告人林小盼借款10.5万元,后梁某1于同年12月31日出具一张借条给被告人林小盼。2015年10月26日梁某1又出具一张金额为20.4万元的借条给其。被告人林小盼于2016年5月20日持第一张借条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梁某1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作出书面答辩时,并未提到该笔借款其已经出具有新借条给被告人林小盼,故金额为20.4万元的借条是否系第一张借条即金额为15万元的那张借条加上利息后重新出具的,无从查证。梁某1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金额为20.4万元那张借条上签字应当知晓存在的风险,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林小盼胁迫梁某1在该借条上签字,因此,梁某1在金额为20.4万元那张借条上签字是梁某1自愿的,该份借条不是被告人林小盼伪造的。被告人林小盼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情形,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小盼犯虚假诉讼罪不成立。梁某1出具给被告人林小盼的第二张借条即金额为20.4万元的借条是否实际发生借条贷关系,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认定,刑事诉讼不应当介入民事纠纷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问题进行认定。被告人林小盼的辩护人劳国庆、李麟提出被告人林小盼的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民事诉讼部分如果存在错误可以通过再审抗诉程序解决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所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上文已作分析,不再赘述。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小盼的犯虚假诉讼罪的罪名不成立。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林小盼无罪。
(二)简要评析
本案作为虚假诉讼罪案例,比较典型。虚假诉讼罪是否成立,如判决所言:“重点是其中‘诉’的虚假性,刑法惩治的对象是行为人行使虚假诉权的行为,即原本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而行为人予以虚构并提起民事诉讼的‘无中生有’行为。‘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完全没有依据、仅靠自己的主观想象臆造事物,使民事法律关系从无到有。如果行为人与他人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则其依法享有诉权,即使其篡改部分案件事实,也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诉是否虚假,是认定虚假诉讼罪是否成立的关键要点。当然,从防范该罪的风险来看,如果与其他主体之间存在债务关系,各种债权债务文书应当清楚明了。应当说,本案被告人之所以发生该罪的刑事风险,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凭证文义存在模糊和歧义不无关系。
来源:《企业刑事风险防范行为指引》余尘 著,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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