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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出具报告时,不能凭人情、凭感觉

时间:2024-01-10 发布者:合达君 浏览次数:137次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条文释义

本条第三款即是关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所谓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从客观上来看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特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按《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时,实行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相关条款规定判处刑罚。

关于上述主体的定义参照上条内容。

本罪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本罪从主观方面来看: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故意不能构成本罪。

三、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二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风险防范

本罪与前述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有诸多相似之处,预防手段也基本一致,具体可参考前罪。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司、企业在预防本罪时,在前罪的预防基础上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严控企业内部管理

企业应当自行建立一整套证明文件的质量标准和内控制度。所有对外提供的证明文件,均应符合统一质量标准,禁止不符合标准的证明文件外流。对所有对外签发的证明文件予以登记造册,有迹可循。对于对外提供的证明文件,在最终对外提供前,应当由内部不同的部门、不同人员先行进行审查,只有审查合格才能对外签发。

(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由于本罪是过失犯罪,则行为需要导致严重后果方能成立犯罪。因此,企业一旦发现证明文件存在问题,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失实的证明文件应予以追回或者告知可能的受害者,避免损失出现或者将损失尽可能降低。亡羊补牢,同样能够降低本罪的刑事风险。

五、案例评析

(一)案例简介

新宁县章坪电站于20044月登记成立,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刘某,发起人之一的被害人邓某时任电站出纳。后因电站账目内部清算问题,邓某与电站之间产生矛盾。

邵阳南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后改名湖南南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所)的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黄泽亮,该所的主要业务范围是对公司和企业进行审计、核算。段某(已判刑)系未注册的会计师,受黄泽亮委托负责南方所在新宁县的会计业务。段某接到业务后负责收集、审核委托方提交的资料,制作初步的工作底稿,再交由黄泽亮审核后最终出具相关的会计报告。

2004419日,新宁县章坪电站委托南方所进行设立验资。经南方所审验,电站投入资本为30万元。

2006年,新宁县章坪电站股东陈某找到段某洽谈业务,委托南方所对电站自成立之日起至2005731日止现金收支及结存情况进行审核,段某没有认真审查陈某代表电站方的手续,接受了陈某的委托。接受委托后,陈某将电站的会计账簿和凭证交给段某初步审核。段某在审核票据的过程中发现有几处票据折叠,陈某表示折叠部分的票据不纳入审核范围。段某单方听从了陈某的意见,在没有到电站核实的情况下将折叠票据不计入审核范围,并根据陈某提交的资料初步审核形成工作底稿后递交给黄泽亮审核。黄泽亮在收到审核底稿后也只进行了书面的形式审查,并在注册会计师周某没有参与审核的情况下私自在审核报告上加盖了周某的注册会计师印章。2006419日,南方所出具了邵某审字[20062058号审核报告。该审核报告明确章坪电站自成立之日起至2005731日止,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438.1万元,其中邓某(时任电站出纳)出资13.6万元(后邓某将其中的3.6万元出资款转让);截止2005731日,章坪电站账面余额为266665.78元。

20073月,新宁县章坪电站决定变更注册资金,电站委托陈某与段某洽谈变更验资业务。陈某先向段某提出电站申请验资金额为438.1万元。但过了几天,陈某再次找到段某,要求改变验资金额为428.1万元。段某询问原因,陈某称是因为邓某没有出资到位,电站不认可其股东身份,邓某的10万元出资不算在工商变更登记的注册资本里。陈某向段某提交了电站出具的《实物资产出资股东共同确认价值协议书》、《合伙协议》、《验资事项声明书》、《委托书》等证明文件。这些证明文件存在着同一字体代签名、合伙人名字不一致、没有落款日期等瑕疵,但段某未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也未联系邓某或电站股东核实,而是草率地制作了428.1万元的验资初稿送至黄泽亮处审核。黄泽亮在审核时发现少验10万元后,对段某称委托方只申请验资428.1万元的事实未进行核实。黄泽亮便于200744日以段某收集形成的验资初稿为基础,出具了邵某验资[2007033号验资报告。该验资报告显示章坪电站变更后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428.1万元,合伙人中不包括邓某。随后,新宁县章坪电站依据验资报告在县工商局办理了注册资金变更登记。因未将折叠的票据纳入审核范围,导致审核报告的结论与邓某任出纳时的账面数额存在巨大差异。邓某向股东会提出重新清算的申请,章坪电站则以审核报告为依据要求邓某返还章坪电站170084.96元。最终章坪电站将邓某起诉至新宁县人民法院。20071217日,新宁县人民法院以审核报告为主要依据,判决邓某返还章坪电站61605.96元。邓某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中院以诉讼主体不符,裁定驳回章坪电站起诉。随后,邓某与章坪电站进行了多年的诉讼博弈,历经县、市、省三级法院。期间,邓某还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邓某的10万元出资在电站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中不能体现,致使邓某丧失了合伙人身份和10万元的股权。邓某为了维护权益,自2007年以来分别到全国人大、省、市、县信访部门循环上访维权,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2013118日,新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于章坪电站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章坪电站立即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20141015日,南方所发布关于撤回邵某验资[2007033号验资报告、邵某审字[20062058号审核报告的申明,申明中称将上述报告撤回,不再具有《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法定证明效力。

案发后,段某及被告人黄泽亮分别赔偿被害人邓某经济损失22万元、32万元,均取得被害人邓某的谅解。

一审根据上述认定的事实,判决被告人黄泽亮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要求改判无罪。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黄泽亮身为承担验资、审计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黄泽亮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上诉及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纵观全案,虽然黄泽亮在工作中存在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但最终导致原审被害人损失系多因一果。考虑到本案是一种过失犯罪,黄泽亮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黄泽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原审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原审被害人的谅解,同时共同作案人段某已被生效判决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法院根据黄泽亮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据此,判决维持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8刑初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黄泽亮的定罪部分,改判黄泽亮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简要评析

本罪属于过失犯罪。对于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来说,属于高发风险的罪名。从本案来看,按专业标准,被告人在出具报告时,并未尽到其审慎要求,导致报告没有提及应该提及的事宜。作为中介机构,要想防范该罪的刑事风险,应当严格按职业标准进行执业,不能凭人情、凭感觉。否则,最后不但会影响自己的职业声誉,甚至可能会遭受刑事处罚。

来源:《企业刑事风险防范行为指引》余尘 著,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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