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构成犯罪
对于涉及证券交易市场类的犯罪,刑法往往会制定相对严格的标准加以规制。究其原因,主要是证券交易市场是一种有着相对较高回报和较大风险的投资领域,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制,市场主体的趋利性会将这个领域彻底摧毁。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赵某某被判刑且终身从业禁止!
2023年7月14日,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禁止被告人赵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责令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通辽日报》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违法发放贷款100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
作为拥有贷款审批权力的人员,在发放贷款时,应当严格审查贷款人的各项资质。在贷款逾期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弥补损失。这是相关人员的法定职责。怠于履行这些职责,极有可能遭遇该罪的刑事风险。
凭借内幕信息进行股市投资,可能会“偷鸡不成蚀把米”
知悉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在信息未公开前,应当尽量避免与他人进行接触,接触时也应当避免谈及股票话题。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均属于高风险人物,尤其要树立该风险意识。作为股票投资者,也只能凭借自己的专业判断能力进行股票投资,在和上市公司重要岗位人员接触时,敏感时期,也应当避免谈及股票话题。如果只想凭借内幕信息进行股市投资,最后可能会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
擅自发行股票进行融资,数额在50万元以上构成犯罪
在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时,在融资时,也不宜按每股形式进行作价,在他人入资后,可以将股东入资数记入股东登记簿,不得向入资人发放公司印制的股票。现在公司各项登记事宜变更后,通过互联网均可查询。
伪造4张面额500万元的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杨某被判刑10年6个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文冰伙同他人伪造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文冰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文冰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故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文冰犯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法院支持车辆贬值损失!合达案例现身说法
进口新奔驰使用不到一年就被撞,车损理赔后,车主认为车辆贬值了,状告撞车车主及其车险公司,提出赔偿其车辆贬值损失。经过合达律师的代理,一审、二审法院都支持了被撞车主的诉求!
企业面向社会公众融资,涉嫌“非吸”!
从本案来看,单位要避免发生本罪的刑事风险,应当避免向社会公众进行融资。对于单位的对外合同,应当注意审核其合法性;在单位签订有多份借贷合同的情况,更应当注意审查这些借贷合同是否触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公众性”这一关键要件。同时,对于单位公章的使用管理,也应该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公章使用前的审批与使用后的登记制度的落实,以避免单位公章使用到正常业务外的非法用途。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100万元以上,将立案追诉
从本案来看,即使当事人使用了虚假资料,从银行进行了贷款,但如果没造成银行损失的,其行为亦不成立骗取贷款罪。为防范该罪的刑事风险,首先,当事人应当确保各项贷款申请文件真实,避免虚假资料出现;其次,在贷款后,尽可能的保证有足够的偿债能力,避免造成出贷方的经济损失。做到这两点,应当就可以远离本罪的刑事风险。
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犯罪!
从本案来看,如果从金融机构贷出款项,同一时间段要给他人借款,一定要做到账务清楚。从金融机构汇入的款项,最好与其它自有资金能够分别存放,并且保存好能证明借入款项使用过程的相关证据。做到账目清楚,才能极大可能防范本罪的发生。
金融机构私自涂改、变造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触犯刑法!
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只能由特定的金融机构使用,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本案中被告人虽然是在复印件上盖章,并将其进行使用,同样可以认定为伪造、变造行为。从本案来看,要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应当通过正常途径。使用虚假手段,虽然临时开展了某项业务,但最后却要面临刑事处罚,付出的代价将远远超过所得。这种行为实在难以说是理智行为。
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辩护认定自首,且未判令承担退赔责任
经过辩护人的积极努力,办案民警出具了李某到案说明,证明了李某存在自首的情节,法院最终认定李某构成自首,同时也采纳了李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在案发前后均由退赔情节等,依法对李某从轻处罚,且未判决责令李某向投资人退赔经济损失,有效维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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