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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扣押货款,抵充单位对自己的欠款吗?判例来了

时间:2024-01-23 发布者:合达君 浏览次数:128次

职务侵占罪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职务侵占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从客观方面来看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有侵占行为则可能构成贪污犯罪。

本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行为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情形:(1)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行为人之所以能够顺利行为,是由于职务上具有便利条件。如可以直接动用相关财物,直接命令相关人员等等。职权,是指由于单位或法律规定,一定工作岗位具有某种权力,而本人处于该工作岗位,从而拥有该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2)有侵占的行为,即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3)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二)本罪从主观方面来看: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在行为过程中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风险防范

职务侵占罪和合同诈骗罪是民企中较为高发的两个罪名。对于职务侵占罪,我们认为其主要产生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民营企业不似国企,其管理上不完善且管理的各环节又有诸多漏洞,导致企业管理不规范、不透明,易诱发犯罪。二是民营企业家思想上不能把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做严格的区分。民营企业主通常把企业视为个人私产,与现代法人制度要求的企业人格独立的原则是严重背离的,导致公私不分,易发生职务侵占。对此,为防治职务侵占罪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企业人员管理

企业应及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保、公积金,按时发放工资。保存好职工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领取工资收据、社保、公积金缴纳记录、纳税证明等档案。因为一旦发生职务侵占,往往需要公司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企业不存在扣发、不发职工工资等情形。

(二)业务流程中的预防

企业在与客户签订合同的时候,最好明确约定以银行汇款、支票等非现金方式结算。并且,以支票结算时,付款人必须在支票上载明收款人名称。对长期合作的客户,由企业财务人员经常对帐,及时掌握收款情况。避免只由业务人员掌控收付款情况的情形出现,从而让公司避免发生财务管理失控的局面。

(三)发生职务侵占后的响应措施

发现职工存在职务侵占行为,企业可以收集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索赔。继续完善、健全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人事、奖惩、绩效制度等等,严格控制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各个环节,对职务侵占行为防范于未然。

五、案例评析

(一)案例简介

20113月至20132月期间,被告人王强就职于双龙集团,岗位为市场部销售员。20118月,双龙集团开始扣发被告人王强工资。20122月至20135月,被告人王强先后从江苏日星电动车辆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个人处收结货款人民币115257元,王强收取上述款项后未上交给双龙集团。2013218日,王强向双龙集团提出书面辞职报告,报告中提出30日内对接业务事项及王强从公司借款、公司差欠王强的业务提成、工资等,提请公司梳理账目与其进行结算。后双方就账目结算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被告人王强遂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过程中王强明确告知双龙集团其收取公司货款的事实,双龙集团在仲裁过程中明确提出将王强收取的货款予以抵消。2013723日,盐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双方劳动争议事项作出裁决,该裁决未对王强收取的货款进行处理,仲裁裁决作出后,被告人王强不服向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918日,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亭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判决:双龙集团支付20118月至20132月扣发的王强应得的底薪工资共25511.85元、拖欠工资报酬的赔偿金6377.96元、绩效工资29168.4元;王强偿还双龙集团借款21757元。王强对此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43日作出(2015)盐民终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强对此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127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驳回王强的再审申请。因王强一直拒绝归还货款,2016116日,双龙集团报案,同日,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王强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立案调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职务侵占犯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王强原是双龙集团的业务员,其收取公司部分货款的行为对外系基于职务代理,虽然收取货款后没有及时上交给单位,但也没有隐瞒和截留,其在辞职时提出了双方结算的意愿,双方的劳动仲裁裁决也印证了王强事后及时告知单位其收取货款的事实。王强是否有权占有及应当占有多少案涉货款,实质上属于双龙集团与其业务员之间的民事争议,不能据此认定王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强犯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王强无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故法院判决被告人王强无罪。

(二)简要评析

本案中的纠纷是单位与职工之间经常发生的一种纠纷。一般来说,在职工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单位的货款后,如果职工与单位之间发生争议,职工经常扣押货款,抵充单位对自己的欠款。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往往通过报刑事案件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从本案来看,这种案例,法院不一定会判决职工构成犯罪。作为职务侵占案,其中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要素为行为人得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否则,犯罪难以成立。虽然构不上刑事犯罪,单位在此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职工追讨被职工占有的款项。作为职工来说,通过这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亦是不可取的。因为,这种方式极容易让自己面临刑事风险。相反,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更加安全可靠。

来源:《企业刑事风险防范行为指引》余尘 著,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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