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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自己的签名章不能随意由他人使用

时间:2024-01-04 发布者:合达君 浏览次数:14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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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条文释义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所谓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从客观上来看

本罪的主体属特殊主体,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只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按《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时,实行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相关条款规定判处刑罚。

所谓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按《资产评估法》的规定,其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

所谓验资人员,是指具有验资法定资质的机构中的承担验资职责的相关从业人员。

所谓验证人员,是指具有验证法定资质的机构中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信性进行审查、核实并承担相关职责的从业人员。

所谓会计人员,是指按《会计法》的规定,具有会计师资质,并从事会计工作从业人员。

所谓审计人员,是指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司在合并、分立、清算时相关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进行审计,并具有相关资质的从业人员。

所谓法律服务人员,是指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以及其他从事法律服务的从业人员。

所谓保荐人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为上市公司申请上市承担推荐职责并为上市公司上市后一段时间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承担担保责任的证券公司之工作人员。

所谓安全评价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经依法登记,专职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人员。

所谓环境影响评价人员,是指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所谓环境监测人员,是指取得环境监测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所谓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则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证券公司、安全评价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

本罪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证明文件,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组织由于受委托而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所谓虚假的证明文件,通常理解为上述证明文件的内容不符合事实、不真实,或杜撰、编造、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事实真相。虚假,既可以是上述证明文件的所有内容虚假,又可以是其中的部分内容虚假。

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主要是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文件,如对于验证人员来说,其明知公司的财务报告内容不实,其会导致股东和社会公众重大损失但仍不予指出或者对公司可能造成股东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损害的公司财物会计处理予以隐瞒或作不实报告;对于审计人员来说,发现股份制公司招股说明书、当年的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变动情况,以及连续3年的经营情况有虚假内容仍然置之不理或帮助公司作假等等。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下列情形:行为人多次(即三次以上)提供虚假证明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给公司、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给公司用于非法发行股票,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虚假出资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二)本罪从主观方面来看: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供。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三、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一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罪加重处罚情节为: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风险防范

本罪对主体身份有特定的要求。通俗来说,就是特定行业的从业人员。在商业日益发达的当今社会,市场细分程度越来越高,企业间的合作也会越来越强,许多商业活动的开展,需要有专业人员如法律、财务、评估等提供专业的服务、鉴定、评估。因此,为了保障交易秩序的稳定,需要对这些专业人员的业务行为加以严格的要求,以确保其独立性、专业性、真实性。本罪的设立,正是为了打击那些在专业性较强的行业里,一些从业人员背离自身职业道德的行为。预防本罪,公司、企业(通常为提供上述专业服务的事务所或其他形式组织)可以从以下角度入手:

(一)建立企业对外证明文件的质量标准

企业应当自行建立一整套证明文件的质量标准和流程步骤,所有对外提供的证明文件,均应符合这一标准,禁止不符合标准的证明文件外流。

(二)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

企业内部应当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对于对外提供的证明文件,在最终对外提供前,应当由内部不同的部门、不同人员先行进行审查,只有审查合格才能对外签发。

(三)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

企业首先要对行业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加强自身法律素养。同时还要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培训,重视职业道德的建设。

五、案例评析

(一)案例简介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河北华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是2011年在河北沧州注册成立的公司,股东为被告人郭锋、徐家林,被告人孙晔为该公司挂名注册评估师。郭锋、徐家林二人协议约定,由徐家林负责秦皇岛地区的业务,郭锋负责沧州的业务。2015年初,华通公司受秦皇岛市海港区兴凯湖路南延伸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拆迁指挥部)委托,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徐家林、孙晔对海港区慕义寨村西一幢101号秦皇岛市泃燕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泃燕公司)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资产进行评估,在泃燕公司未提供相关账目、报表及纳税资料的情况下,仅依据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和安惠公司)出具的《秦皇岛市泃燕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慕义寨村进口牲畜隔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于2015529日出具了对泃燕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虚评经营性损失3569.07万元(含占用部分多项资产评估中多记的经营损失238.32万元),此报告交到指挥部后由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河北衡信滨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信滨海公司)受秦皇岛市财政局的委托,于201567日,对秦皇岛市西部快速路兴凯湖项目的征地拆迁出具了评审报告,针对经营性损失,评审公司出具了的单项资产评估的测算分析报告损失为3312.24万元。2015729日秦皇岛市政府根据海港区政府的请示、评审的分析报告由市长办公会决定先预拨付补偿3000万元,因泃燕公司没有同意拆迁补偿的数额,此款在西港镇政府的账上至今未予领取。

被告人徐家林不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1.我公司是不受任何干扰依法依规评估的,本着客观公正独立原则进行分析判断出具评估报告。2.没有三年的财务资料,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是符合准则的,因为评估机关所评的是社会的公允价值,评估是在假设条件下进行的,没有假设条件无法进行评估。因此评估报告不是虚假的。3.没有违法所得。4.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5.我机构是三A级企业,我本人没有任何不良记录。

被告人徐家林的辩护人主要提出:被告人徐家林的行为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1.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并非被告人徐家林的主观意愿,是经过政府工作会议讨论认为唯一可行的办法,且其对评估结果尽到了适当的提示义务;该评估报告的出具也是符合评估准则相关规定的;评估报告是受到业内权威专家认可的。2.被告人的行为没有给国家、公众或其他投资者造成任何的损失。3.该评估报告仅仅是初评结果,不是政府给予被征收方补偿的参考依据。要经过专业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才是最终补偿的参考依据,被告徐家林不应对评审结果承担责任。4.该报告华通公司、评估师孙晔以及郭锋对评估项目不知情、不了解等与本罪不具关联性。

被告人郭锋不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我没参与过这个项目,对此我毫不知情。

被告人郭锋的辩护人主要提出:被告人郭锋在本案中不构成犯罪。1.郭锋与徐家林通过协议方式约定各自负责各自业务,并严格按约定履行协议,他们二人在利润的享有和责任的承担上就应该实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2.被告人郭锋对徐家林办理的评估项目不知情,郭锋对于这份评估报告的结论不可能带有任何个人成见。3.郭锋公司对公章及手章的管理使用上存在一定过失,但这种失误没有达到犯罪的高度。

被告人孙晔不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我没参与泃燕公司的评估报告,我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孙晔的辩护人主要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孙晔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能成立。1.孙晔没有参与给泃燕公司做资产评估,对评估报告的出具不知情,其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没有犯罪行为,依法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公诉机关仅以孙晔将手章放在公司处,便视为其放任他人使用其手章,因此对他人使用其手章加盖的虚假评估报告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3.徐家林所作评估报告数据是否虚假没有有效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应当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徐家林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指控,经查,公诉机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徐家林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系虚假报告,亦不能证明被告人徐家林的行为给国家造成了损失。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家林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徐家林及其辩护人无罪的辩解及辩护观点,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郭锋、孙晔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指控,经查,被告人郭锋、孙晔对涉案的评估项目未参与且不知情,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没有犯罪行为,故被告人郭锋、孙晔的行为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郭锋、孙晔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指控,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郭锋、孙晔及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观点,予以采纳。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徐家林、郭锋、孙晔均无罪。

(二)简要评析

本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本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本案中,被告人之所以被判无罪,正是因为并没有证据证明该三位被告人参与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文件,更没有证据证明该三人主观上为故意。从本案来看,作为相关中介机构,对于自己出具的专业意见文件,一定要进行认真审核,本着公认的职业标准出具相关意见,尤其注意不能将自己的签名章随意由他人进行使用,否则,极有可能招致刑事风险。


来源:《企业刑事风险防范行为指引》余尘 著,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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