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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进出口检验、检疫不能图省事,更不能逃避商检

时间:2024-01-15 发布者:合达君 浏览次数:15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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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商检罪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条文释义

上述法条是关于逃避商检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所谓逃避商检罪是指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从客观上来看: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可构成本罪。按《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时,实行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相关条款规定判处刑罚。

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来看,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情节严重。

(二)本罪从主观方面来看:

本罪主观方面则是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行为违法仍然决意为之。

三、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

(四)多次逃避商检的;

(五)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风险防范

全球贸易的发展使得企业在商品进出口业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家为了促进对外贸易,在政策和法律上为企业进出口也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但是却有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在商品进出口过程中逃避检查检疫部门监管,进行非法交易。为避免本罪的刑事风险,企业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

(一)弄清法定的逃避商检行为的含义

对应检和必检进口商品,必须进行商检。如果企业或者个人未经报检擅自在境内使用和销售应检和必检的进口商品,就属于逃避商检行为;对应检、必检商品,不但应该报检且要检验合格才能出口,否则也属于逃避商检的行为;如果企业或者个人擅自出口经过商检抽查为不合格商品的,也属于逃避商检行为。

(二)企业对于进口和出口的商品实行商检登记制度

企业对于进口和出口的商品应实行登记制度,定期和不定期核查,检查企业进出口商品是否存在漏检情况。在销售进口商品前,或出口商品前,应仔细审查商检手续。

(三)加强企业管理

加强个人、企业及其职工的守法意识,认真贯彻国家进出口政策和法律。建议从事进出口的企业和个人应该随时关注国家质检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布实施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五、案例评析

(一)案例简介

200811月,被告人吕圣明成立宁波义邦报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义邦公司”),后更名为宁波物通报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物通公司”),公司经营出口货物报关业务,同时对需商检货物采取特报形式逃避商检。为降低被海关查验机率,被告人吕圣明又先后成立了宁波中启报关有限公司、宁波江丰报关有限公司、宁波香榭报关有限公司,还于20101月挂靠宁波新天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并以上述公司名义开展逃避商检的特报业务,收取 1200~1500/票特报费用。被告人吕圣明承揽报关业务,并负责上述公司日常业务运作,安排、指使以骆某、潜敏杰为主的单证组制作伪报或漏报品名的报关单证、外汇核销单,由张某甲为主的报关组向海关报关;安排、指使财务人员李某、洪某非法购买外汇核销单、结算催讨逃避商检业务的非法获利特报费;安排、指使孟永等人通过义乌圣邦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单位承接逃避商检的特报业务;安排、指使胡某、陈某甲为主的查验组处理海关查验货物、接受处罚等事项,并将被查验到的逃商检货物重新装箱,再次伪报、漏报品名报关出口。通过上述手段,被告人吕圣明为160余家单位和个人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报关出口共计19455次,发生应收特报费共计28518750元,期间因逃避商检被海关行政处罚626起,并被行政罚款736000元。另经查明,根据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13)第109号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海关行政处罚中有442起商品不再需要商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圣明在从事报关报检代理业务过程中,违反进出品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逃避商检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吕圣明犯逃避商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

(二)简要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逃避商检罪案例。从本案来看,被告人的逃避商检的行为比较明显,其行为完全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对于本罪来说,是高发风险的罪名。在从事进出口业务时,一定要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检验、检疫,不能图省事,更不能故意为其他非法目的而逃避商检。只有依法依规,业务平安,才能谈得上业务发展。

来源:《企业刑事风险防范行为指引》余尘 著,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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