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出具报告时,不能凭人情、凭感觉
本罪属于过失犯罪。对于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来说,属于高发风险的罪名。从本案来看,按专业标准,被告人在出具报告时,并未尽到其审慎要求,导致报告没有提及应该提及的事宜。作为中介机构,要想防范该罪的刑事风险,应当严格按职业标准进行执业,不能凭人情、凭感觉。否则,最后不但会影响自己的职业声誉,甚至可能会遭受刑事处罚。
土地使用权流转:窃不可私自流转,私自转让
从本案来看,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本案证据不足,并将存疑利益归属于当事人,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准确地说,本案当事人转让的应当是合同权利,而不是土地使用权。作为当事人来说,如果其采取三方协议的形式,变更合同的权利义务,或许其可能会避免该刑事风险。因此,在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关机关的批准,并经过合法的程序,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的规避此罪的刑事风险。
注意!自己的签名章不能随意由他人使用
作为相关中介机构,对于自己出具的专业意见文件,一定要进行认真审核,本着公认的职业标准出具相关意见,尤其注意不能将自己的签名章随意由他人进行使用,否则,极有可能招致刑事风险。
未取得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史某销售农药违法吗?
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这样才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罪是商业经营行为的兜底条款,是高发风险的罪名,为防范这一刑事风险的发生,在进行经营前,应当先行了解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才能让自己的经营行为更为安全。
在与他人进行交易时,不得使用威胁的方式
本案由于公诉机关证据不足,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无罪。从本案来看,在与他人进行交易时,应当礼诚待人,不得使用威胁的方式,更不得戾气十足。即使讨要欠债,宜使用一些合法的方式。平等交易,这是交易的基本原则。
江某某倒卖春运火车票417张,被判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从本案来看,判断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可以依据先行套购行为是否已完成为标准。如果先行套购行为完成,即可认定为犯罪既遂。其认定理由如下:因倒卖车票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车票的管理秩序,当江某某大量套购火车票后准备倒卖时,已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犯罪已经完成,故不应认定犯罪未遂。对于企业来说,在未取得相应授权,不应当从事票证经营业务,否则极有可能遭遇此罪的刑事风险。
销售盗版软件获利9万元,刘某获刑1年并处罚金13万
本案是典型的侵犯著作权犯罪。被告人明知侵权复制品而销售,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由于各被告人自首,最后法院从轻判决,均判处几位被告人缓刑。被告人为经济利益,进行刑事犯罪,最后法院对其的判处罚金,远超过其获利数额,从这一点来看,可谓得不偿失。
杜撰事实进行虚假宣传,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作为企业来说,进行广告宣传,稍微有一定程度的夸大事实,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但如果杜撰事实进行虚假宣传,这明显超过了一定的程度,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广告,进而承担刑事风险。因此,在进行广告宣传时,一定要把握好宣传的度。
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将面临刑罚
要防范本罪,从事销售的人员,应当查明销售的产品所涉及的销售是否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使用权,应当查明销售方对该注册商标权的权属情况。如果销售方本身没有注册商标使用权,则销售该商品,可能会面临该罪的刑事风险。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有持有行为,即为犯罪既遂
法律禁止持有伪造的假发票,这要求行为人明知道是假发票而持有。本案虽然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明知假发票,但可以通过客观事实予以推论,故最后法院还是给被告人予以定罪。从本案来看,即使被告人没有以此罪进行定罪,但其买卖发票的行为,刑法亦是禁止的,即使发票是真发票,其买卖发票的行为亦可构成其他罪名。由于发票是国家重点保护的对象,因此,涉及发票的开具、持有等事项,应当予以高度注意。
伪造并出售发票,孙某被判刑六年
发票属于国家重点管控的凭据,任何人不得伪造、变造发票,亦不得将发票作为买卖标的进行交易,否则极有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这应当成为企业经营者谨记的基本法律常识。只有谨记这些基本常识,才有可能远离此罪的刑事风险。
非法制造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判刑!
本案被告人非法制造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事实清楚,法院在结合考虑各项情节的基础上,最后对其适用缓刑,应当说是罚当其罪。作为企业来说,只有尊重国家的税收制度,树立依法纳税的理念,才能避免此罪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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