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本条法律规定是关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所谓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指的是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从主观上来看,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为直接故意。本罪从客观上来看,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依据《刑法》规定,主要指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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