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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买卖客户信息,不可取!

时间:2024-01-23 发布者:合达君 浏览次数:109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罪,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对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的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原来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将上述两罪名合并从而确定了本罪名。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从客观方面来看: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以及单位均可构成本罪。按《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时,实行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相关条款规定判处刑罚。

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来看,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或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或是采取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等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所谓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帮助他人识别公民个人具体身份的所有信息,具体主要包括下列事项: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职务、学历、民族情况、婚姻状况、专业资格及特长、工作经历、家庭背景及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教育、医疗、经济活动等的记录,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所谓窃取,就是指以秘密窃取的手段取得公民个人信息;所谓其他方法,就是指通过以与秘密窃取相类似的非法手段偷窃,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二)本罪从主观方面来看: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是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立案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应予以立案: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风险防范

近年来,犯罪行为人通常通过微信群、QQ群等买卖公民的银行信息、邮箱信息、快递信息、民航信息、上网信息、开房信息及其在网络平台注册时填报的各种信息,使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持续高发,诱发了大量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下游犯罪,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甚至直接造成公民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严格规范企业职工,防止职工擅自买卖客户信息刻不容缓。企业可从以下方面对本罪进行预防:

(一)加强职工管理

加强对企业内部职工进行保密安全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醒职工注意泄露企业收集的公民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提高职工的保密意识、风险意识。设置专门人员对企业收集、储存、处理、备份的公民信息进行管理。

(二)进行技术管控

通过技术手段,防止企业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缩小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仅在目的范围内有限度地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对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多重加密存储,定期更新密钥,设置信息访问权限,定期更新访问口令,缩小信息接触人员范围。保证企业使用自正规渠道购买、下载的软件,防止不法分子通过嵌入计算机病毒侵入企业内部网络,窃取企业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

五、案例评析

(一)案例简介

20098月,被告人潘贤碧成立并实际经营温州市鹿城区黄龙好学堂课后看管服务部开展学生课后看管业务,此后,还成立了温州市鹿城区易佰培训有限公司。20156月至10月间,被告人潘贤碧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董镇涛(已判决)购买学生个人信息共计37595条用于招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贤碧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潘贤碧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潘贤碧为合法经营活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所获取的信息系一般公民个人信息,且系初犯,获利情况无法查证,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潘贤碧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简要评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通过后,公民个人信息属于刑法保护的对象。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从本案来看,本案被告人为招生需要,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明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企业的经营者,要进行广告推广,禁止通过购买、窃取等方式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当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经过公民个人同意后,自行获取的公民信息,只要未对外进行出售或提供,则不受法律禁止。

来源:《企业刑事风险防范行为指引》余尘 著,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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