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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设电台发广告涉嫌犯罪

时间:2024-04-23 发布者:合达君 浏览次数:983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所谓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使用频率,干扰了无线电通讯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从客观上来看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一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能构成本罪。

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来看,本罪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2)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格;

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4)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本罪属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者才能构成犯罪。

(二)本罪从主观上来看

本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即明知其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站(台),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的行为会干扰无线电通讯的正常进行而仍然进行设置、使用、占用行为。

三、立案标准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即可进行立案侦查。关于情节严重,法律没有明确具体标准,办案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认定。

四、风险防范

本罪的防范,要求企业如果确实需要设置、使用无线电站或无线电台,应当按《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审批,并按批准的无线电频率的用途、使用范围、使用率要求、使用期限设置、使用无线电站(台)。禁止未经审批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站(台)。

五、案例评析

(一)案例简介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于201411月至20158月间,雇佣他人擅自使用伪基站设备,模拟电信运营商基站功能并阻断正常运营商网络信号,发送广告信息。后被告人刘某于2015816日购买该伪基站设备,于20159月至20151125日间,指使被告人李某驾驶汽车在北京市密云区多地,擅自使用该伪基站设备模拟电信运营商基站功能并阻断正常运营商网络信号,发送广告信息。2015112514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北京市密云区文化馆西侧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查获伪基站设备。经鉴定,从查获的伪基站设备中获取的IMSI码排重后为510201条(发送短信时影响的电信设备终端个数)。其中,获取2015816日之后的IMSI码排重后为236622条(发送短信时影响的电信设备终端个数)。

被告人刘某、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李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在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二被告人均有悔罪表现,依法均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刘某、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简要评析

本案被告人为了谋取私利,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明显已构成犯罪。从本案来看,何谓本罪中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法院可以从被告人发送的广告条数,以及获利数额,进行综合认定。作为单位来说,要防范本罪,则要谨记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前,务必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否则,极有可能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

来源:《企业刑事风险防范行为指引》余尘 著,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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