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告人A与被害人B(殁年48岁)为做烟草生意,一起从云南某村搭乘客车至云南某镇。A见B随身携带一黑色挎包,遂以要回某村老家看望老人为名,邀约B一同前行,欲伺机在途中将其杀害实施抢劫。
B同意后,二人从云南某镇搭乘火车至云南某乡,之后下车步行前往某村。当日21时许,二人行至该村某地段时,A持事先准备的一根螺纹钢筋从身后朝B头部猛击,致B从岩头跌落岩脚,A将螺纹钢筋抛弃在现场附近后,来到该村其三姐夫D家。
当晚11时许,为确认B是否已经死亡,A与D返回某地进行查看,因在该地附近遇见村民C,二人查看未果后返回D家。
次日凌晨6时许,A独自返回某地再次查看,见B未死,即用双手掐住B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后将B随身携带的一内装数万余元现金的黑色挎包拿走并逃离现场。
A逃离途中,在某县使用劫取的现金购买了一辆手扶拖拉机驶回某村的家中。后A闻讯公安在侦查B死亡案,其恐罪行败露,遂潜逃。
2020年12月11日,公安人员在某村将A抓获归案。
2020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在押。
【一审二审判决】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一案,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A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A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2年3月7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复核】
最高法院复核期间,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尘接受A的委托后为其提供辩护。
最高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最高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A抢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三)项、第四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不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云刑终###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A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二、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云刑终###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A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三、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