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修订要点解读与行业应对
5月19日,国务院公布李强总理签署的修订后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合达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国家立法动态与行政法治建设,我们认为,此次修订并非简单的技术性调整,而是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一次系统性重塑。它深度贯彻了党的二十大及历次全会关于“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要求,将立法法的最新精神具体化、程序化。
作为法律服务提供者和社会治理的参与者,律师行业与社会公众需准确理解新《条例》的核心变化,并主动调整行为模式。以下,合达律所从专业视角进行解读。
一、 新《条例》的四大核心变化
与2017年修订版相比,新《条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基础上,实现了从“程序规范”向“质量保障”与“治理效能”的跃迁。
1. 立法导向之变:从“依法立法”到“政治引领+发展协同”
强化党的领导:新《条例》第三条至第四条明确,制定行政法规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政治方面及重大体制调整的行政法规需按规定报告党中央。这意味着行政法规的政治属性被显著强化,律师在后续适用法律时,需更加关注法规背后的政策脉络。
融入新发展理念:第五条首次完整提出“贯彻新发展理念”,并要求“注重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预示着未来行政法规将更主动地回应经济转型、营商环境优化等深层需求。
确立“快速响应”机制:第八条针对“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急需、人民群众迫切期盼”且争议不大的项目,规定“应当快速响应”。这是一项重大程序创新,旨在解决立法滞后性问题。未来,针对数据安全、人工智能、平台经济等新兴领域的行政法规可能会以“快车道”方式出台。
2. 立法统筹之变:从“被动立项”到“主动谋划+全周期管理”
强化立项论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立项申请必须“实践所需、立法时机成熟”,并说明依据、风险评估及预期效果。这堵住了过去“为立法而立法”或部门借立法扩权的漏洞。
引入“前置评估”:第十四条首创“起草部门报送国务院前,应当送国务院法治部门进行前置评估”。这一“关口前移”机制将极大减少立法资源浪费,确保送审稿质量。
重点领域倾斜:第十三条明确立法计划要“突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合达律所预测,科技自立自强、金融监管、跨境数据流动、绿色低碳等领域将成为未来行政法规的密集出台区。
3. 公众参与之变:从“可以参与”到“实质性拓展+刚性约束”
全过程人民民主:第十八条要求“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并明确要求涉及经营主体活动的,必须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
征求意见刚性化:第十八条规定除特殊情形外,草案及说明“应当”向社会公布,且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这与立法法保持一致,增强了立法透明度。律师和公众未来可更有预期地参与立法反馈,而行政部门的回应义务也将实质加强。
4. 改革协同之变:从“适应改革”到“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
主动衔接改革:第七条将行政法规定位为改革的“引导者”而非被动适应者。第四十二条完善了“暂时调整或停止适用”机制,要求及时评估论证。这为自贸区、先行示范区等改革“试验田”提供了更灵活的法治空间。
清理工作制度化:第四十三条明确国务院法治部门“报国务院同意后及时组织开展行政法规清理”。结合“立法后评估”(第四十四条),未来行政法规的“立、改、废、释”将形成闭环,避免法规“僵尸化”。
二、 律师行业如何迎接变化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律师不仅是法律的适用者,更是立法质量的检验者和推动者。
1. 提升“立法参与”的专业能力
新《条例》敞开了公众和专业人士参与的大门。合达律所建议,律师行业应:
主动反馈:改变过去仅关注司法实践的惯性,组建专业团队对征求意见的行政法规草案进行系统性研究,提交高质量、有数据支撑的修改建议。
发挥代理案件的反哺作用:将在执业中发现的制度性矛盾、法规漏洞,通过律协或直接向国务院法治部门提出立法或清理建议(第四十三条)。
2. 强化“合规预判”的前瞻服务
紧跟“快速响应”立法:由于第八条允许快速立法,新兴行业(如低空经济、合成生物等)可能面临法规突然出台。律师需帮助客户建立动态监测机制,预判立法方向,提前进行合规布局。
重视“立法预期效果”评估:新《条例》多次提及立法评估(第十二条、第十九条)。律师在为企业提供并购、上市等非诉服务时,应将“拟议中的行政法规变动”作为重大风险因素纳入尽职调查报告。
3. 拓展“立法后评估”与“法规清理”业务
第四十四条明确立法后评估可作为修改、废止法规的参考。律师事务所有能力承接第三方评估项目,通过对执法数据、司法案例、社会影响的分析,为政府提供客观的评估报告,这将成为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新增长点。
4. 更新法律适用思维
鉴于新《条例》强化了行政法规的政治性、协同性和公平正义导向,律师在代理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案件时,可更积极地援引第五条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等原则性条款,作为解释具体行政行为的法理依据。
三、 社会公众如何迎接变化
行政法规直接规范着政府行为,也与每一位公民、每家企业的权利义务息息相关。
1. 从“被动守法”到“主动参与立法”
新《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提供了清晰的线上(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线下参与渠道。公众针对物业收费、教育政策、食品安全等切身利益相关的法规草案,可以在30天的征求意见期内提交具体、理性的意见。意见不再只是“走过场”,而有程序保障会被“认真研究”。
2. 关注“快速响应”法规带来的权利与义务变动
针对突发公共事件、新兴风险等快速出台的法规,可能短期对公众行为产生约束(如应急状态下的物资调配)。公众应理解其正当性,同时也可依据第三十六条对不明确的规定申请国务院解释,以维护自身知情权。
3. 运用“法规清理”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公众发现现行行政法规存在不符合上位法、明显滞后或显失公平的问题,可以依据第四十三条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清理建议”。这为公民参与社会共治提供了法律依据,尤其在住房、医疗、养老等民生领域,公众的声音将成为推动法规“新陈代谢”的重要动力。
4. 准确获取标准文本
新《条例》第三十三条再次强调“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并纳入“国家行政法规库”。公众应养成查阅官方权威版本的习惯,避免被非官方平台的错误信息误导,尤其在涉及行政处罚、许可、收费等事项时,务必核对标准文本。
结语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修订,是法治政府建设从“形式法治”迈向“实质法治”的关键一步。它通过程序正义保障结果正义,通过科学立法赋能改革稳定。对合达律所而言,我们既要做好新规的“释法者”,更要成为优质立法的“助力者”;对社会公众而言,这既是权利的扩大,也是参与责任的提升。未来两年(至2026年7月1日施行前)是重要的过渡期,各方应积极学习、主动适应,共同迎接一个更高效、更公平、更可预期的行政法治新时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