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被撞也能要误工费|保险不得拒赔“开门杀”|好意同乘不必赔到倾家荡产
2026年5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2条新规,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不绕弯子,直接说重点——这5件事,和每个开车、坐车、走路的人都有关。
生活中,借车给朋友、亲戚开的情况非常普遍。一旦发生事故,车主(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驾驶人)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一直是大家的困惑。
《解释(二)》第一条明确: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车主只有在自身有过错的情况下(比如明知车有安全隐患、明知对方没驾照或喝了酒还借车),才在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赔偿。而且,各方赔的钱加起来不能超过受害人实际损失。
通俗理解: 车借出去了,开车的人负首要责任。但车主也不能“甩锅”,出借时要把好“安全关”。这对大家来说是双重保护——既防止受害人找不到责任人,也督促车主谨慎出借。
开门不小心撞伤骑车人或行人,这种“小疏忽酿大祸”并不少见。此前,部分保险公司以“乘车人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赔,受害人往往陷入索赔难。
新规第二条明确回答:赔! 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承保该机动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付,保险公司不得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为由拒绝。保险赔完后如果还不够,再由乘车人和驾驶人按责任承担。
特别提醒: 如果乘车人是故意开门造成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乘车人追偿。也就是说,故意行为别想靠保险“兜底”。
顺路带同事、朋友一程,是人之常情,也符合互助友善的传统美德。民法典已经规定,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事故,应当减轻驾驶人责任,除非驾驶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但实践中,交警认定“全责”或“主责”,是否就等于“重大过失”?
《解释(二)》第三条给出了更人性化的判断标准: 不能只看事故认定书上的“全责”“主责”字样,而要综合事故形成原因、驾驶人具体行为等全案事实来认定。这意味着,只要驾驶人没有故意或严重违规(如酒驾、严重超速等),即便被认定为主责,也可以依法减轻对搭乘人的赔偿责任。
一句话: 好心捎人,法律鼓励;只要不是故意或严重过错,不必“赔到倾家荡产”。
现在很多60岁、70岁的老人仍在工作(保安、保洁、家政、个体经营等)。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侵权人常以“超过退休年龄”为由拒绝赔偿误工费。
新规第六条明确:能赔! 只要受害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实际存在误工损失(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收入证明等),法院就应当支持误工费请求。
这是对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质性保护,也是对社会现实的积极回应。
过去,一起事故可能引发多个诉讼:受害人告司机、社保机构追偿垫付的医疗费、救助基金追偿垫付的钱……程序繁琐,时间漫长。
《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法院在审理道交案件时,如果社保经办机构或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追偿请求,应当合并审理,一次解决。同时明确,医保、工伤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受害人不能再向侵权人要(避免重复得利)。
第十一条还规定,非机动车(如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如果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受害人可以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好处很明显: 减少诉讼次数,降低维权成本,让受害人更快拿到赔偿。
租赁、借用情形下“相应的赔偿责任”得以明确。 第一条采用了“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过错范围内共同承担”的规则,并明确了追偿权。这意味着律师在代理车主一方时,应重点收集证明“车主无过错”的证据(如车辆检验合格、驾驶人证照齐全等);代理受害人时,应主动追加有过错的车主为共同被告。
“开门杀”案件明确了保险公司的直接赔付义务。 律师代理受害人时,可以直接依据第二条规定,将驾驶人、乘车人、交强险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要求保险先行赔付。代理人无需再纠结“乘车人是否属于被保险人”的问题。
第三条要求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认定驾驶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而非简单等同于交警认定的“全责/主责”。这对驾驶人一方是重大利好。
律师在代理驾驶人时,应充分举证: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全责”可能仅因未保持安全距离等一般过失,而非严重违章或故意。同时,要结合天气、路况、对方过错等因素,争取减轻赔偿责任。
超龄劳动者误工费(第六条):律师应注意帮助受害人收集完整的误工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劳务合同、工资银行流水、用人单位证明、纳税记录等。口头约定的临时性工作也要尽可能固定证据。
残疾赔偿金不因诉讼期间死亡而减少(第七条):即使受害人在诉讼中因其他原因死亡,残疾赔偿金仍按定型化标准全额计算。代理人要坚决主张这一权利。
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年赔偿总额上限”计算(第八条):该方式对受害人更为有利,避免了过去按“每人单独算上限”可能造成的总额降低。律师应熟练掌握该计算方式。
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社保机构、救助基金、非机动车保险人的追偿或赔偿责任应当与道交案件合并审理。
优势:一次诉讼解决多个法律关系,减轻当事人诉累,也避免了分别起诉导致的矛盾判决。
风险:案件涉及的当事人、证据、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对律师的庭审驾驭能力和法律综合素养提出更高要求。代理人应提前做好多方主体的请求分析和证据梳理。
第九条规定: 侵权人及其保险人败诉的,法院根据各方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诉讼费分担,保险人不得以“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诉讼费”为由抗辩。
这意味着,律师代理受害人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比例的诉讼费,增加赔偿的实际到位率。代理保险公司时,则需评估败诉风险对诉讼费成本的影响。
纵观《解释(二)》12条,可以清晰看到最高法的几大司法理念:
以人为本,强化受害人救济——无论是保险先行赔付、超龄劳动者误工费,还是合并审理程序,都体现了对受害人权益的优先保护。
鼓励善意,弘扬核心价值观——“好意同乘”减责、明确车主过错范围,都是在法律框架内保护互助友善行为。
效率与公正并重——通过合并审理、明确追偿规则,减少程序空转,让公平正义更快到达。
规则引领,促进交通安全——压实驾驶人、乘车人、车主的注意义务,从源头减少事故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看似是法律问题,实则是每个人的生活问题、安全问题。《解释(二)》的出台,既是对审判实践中长期争议的权威回应,更是以司法之力守护人民群众“出行平安”的切实举措。
距离2026年6月30日正式施行还有一个多月时间。建议广大公众了解新规、善用新规;律师同行们提前研读、调整代理策略。安全出行,依法维权,让每一条道路都成为通往平安与公正的坦途。

